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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学函授生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入籍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函授站请假,并附工作单位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二、修业年限、注册与选课
    第三条 学生的修业年限: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均为3—5年。在上述规定年限内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选修有关课程,修完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按时注册,注册后即可按有关规定选课。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函授部(站)履行登记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登记者,原则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分与绩点
    第五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绩点则是学生学业成绩优劣的数量指标。
    1 学分的确定:
    1.1 理论数学课 1学分=18课时
    1.2 实践性课(含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1学分=1周
    2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成绩取整数):

成绩

59 分以下

60—69

70—79

80—89

90 分以上

成绩等级

不及格 E

及格 D

中 C

良 B

优 A

绩 点

0

1.0-1.9

2.0-2.9

3.0-3.9

4.0

    3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课程的学分与该课程取得绩点的乘积即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四、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六条 成绩考核: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应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学生所修课程,必须通过考核,考核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不及格者课程须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可取得学分。
    第七条 考核办法:课程结束时,学院按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复查。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成绩评定: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分。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为30%,其中作业、单元测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等占20%,考勤占10%(考勤成绩由任课教师提出,函授部(站)审核),个别课程需加大平时成绩比例的,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1 面授时缺课超过面授时数1/3以上者(以教师考勤记录为准);
    2 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1/3以上者。
    第十条 参加第二学历教育的在读学生,其免修课程≥50%时,允许完全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其余课程,该学生按要求完成并提交规定作业,教师批阅合格后,经本人申请、函授部批准,即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可事先向函授部申请缓考,并向函授部(站)办理有关手续。缓考学生原则上安排其参加后续班级该课程的考试。
    五、免修与重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
    1 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课程;
    2 第二专业教育的学生原已修与现修课程内容相同、学时相等或多于现修学时的课程;
    3 学生入学前在本院举办的同专业、同层次(或高于所修层次)函授、夜大学和普教全日制学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4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转入我院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已修与我院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课时相等,并能提供成绩证明的课程。已获得国家英语等考试三级(含三级)以上证书者,可以免修就读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英语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须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在开学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免修课程经审核批准后,我院承认其学分。准予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原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课程必须重修:
    1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 按第九条取消考试资格者。
    3 无故旷课者。
    第十五条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按实际取得的成绩登录。如果任选课考试不及格,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虽已取得某课程的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时,可以重修。这种重修仅限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所在函授站无相同课程可供其重修,允许本人以完全自学的方式自学,按要求完成并提交规定的作业,经教师阅批合格后,经本人申请,函授部核准后,可参加该重修课程的考试。
    六、转学、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入本院者,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复印件、原所学课程成绩单(含学时、学习起止时间)等材料,经原就读学校和我院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要求转出我院者,必须由个人提交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毕业班学生;
    2 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文科转理科;
    2 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自愿申请退学者;
    2 考试舞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3 因其它原因,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允许多选课程。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七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学;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纪律,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试舞弊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另作如下处理:
    1 凡在考试中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须加修10学分方可毕业。
    2 凡在考试中协同舞弊等情节严重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须加修20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的态度,事实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对本人的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学分(总学分减毕业设计或论文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参加接受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学分)以后,方可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应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毕业鉴定,学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鉴定表》。《毕业生鉴定表》和《函授生毕业成绩表》等归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一年办理一次。毕业证书按省教育厅规定填写,经省教育厅验印后向学生颁发。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者但以取得50学分以上的学生,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九、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在籍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起开始执行。在函授站参加学习的学员如在选课或修读上有困难,一律回院本部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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