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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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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标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业务标准
   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成教学生≥70分,自考学生≥65分。
   3、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参加湖南省学位办(或湖南省学位办委托的省市)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日)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两门学位专业课程水平考试且成绩及格。学位课程考试由教务处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凡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凡受过“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成教学生<70分、自考学生<65分。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日期内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各部门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部汇总,提请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正式名单,连同拟授学位毕业生电子注册基本情况数据盘等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复审并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学位证书一次性发放,遗失不再补发。

  五、凡以往条例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六、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部负责处理。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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